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75號
KSDV,102,補,375,201303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張簡奉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貞羽蘇聖仁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8,783元,應
   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2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