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曾仲智
周文嘉
相 對 人 莊惠如
代 理 人 高敬敦
相 對 人 鄭琬馨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郭國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移調字第16、1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 年3 月25日下午5 時06分在本院調解室㈢調解爭議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呂明燕
書 記 官 李柏親
調解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曾仲智 到
周文嘉 到
相 對 人 莊惠如 未到
代 理 人 高敬敦 到
相 對 人 鄭琬馨 到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郭國益律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
付方式為:於本件調解成立時當庭給付完畢,並由聲
請人周文嘉收受無訛。
二、相對人願在臉書(facebook)上,以下列方式向聲請
人道歉:
㈠相對人願解除對於聲請人在臉書上的封鎖。
㈡相對人願自民國102 年3 月26日起至102 年5 月25日
止,每日以對所有人公開的方式,分別在相對人臉書
帳號上發布如附件所示內容之文章。
㈢相對人願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半年內,會同聲請人向楊
文都、邱正杰等人說明如附件所示之內容,但如有不
可歸責於相對人之事由,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相
對人即免其責。相對人為前開會同期日之通知時,至
少應有3 日以上之期間。
三、相對人若違反第二項所示內容,經聲請人通知後仍不
即為履行,願給付違約金新臺幣陸萬元予聲請人。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蘇盛源
聲請人:曾仲智
聲請人:周文嘉
相對人:鄭琬馨
相對人代理人:高敬敦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郭國益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六庭
書記官 李柏親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