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102年度,16號
KSDV,102,移調,16,201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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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曾仲智
        周文嘉
  相 對 人 莊惠如
  代 理 人 高敬敦
  相 對 人 鄭琬馨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郭國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移調字第16、1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 年3 月25日下午5 時06分在本院調解室㈢調解爭議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呂明燕
  書 記 官 李柏親
  調解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曾仲智    到
        周文嘉    到
  相 對 人 莊惠如   未到
  代 理 人 高敬敦    到
  相 對 人 鄭琬馨    到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郭國益律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
     付方式為:於本件調解成立時當庭給付完畢,並由聲
     請人周文嘉收受無訛。
   二、相對人願在臉書(facebook)上,以下列方式向聲請
     人道歉:
    ㈠相對人願解除對於聲請人在臉書上的封鎖。
    ㈡相對人願自民國102 年3 月26日起至102 年5 月25日
     止,每日以對所有人公開的方式,分別在相對人臉書
     帳號上發布如附件所示內容之文章。
    ㈢相對人願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半年內,會同聲請人向楊
     文都、邱正杰等人說明如附件所示之內容,但如有不
     可歸責於相對人之事由,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相
     對人即免其責。相對人為前開會同期日之通知時,至
     少應有3 日以上之期間。
   三、相對人若違反第二項所示內容,經聲請人通知後仍不
     即為履行,願給付違約金新臺幣陸萬元予聲請人。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蘇盛源
       聲請人:曾仲智
       聲請人:周文嘉
       相對人:鄭琬馨
       相對人代理人:高敬敦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郭國益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六庭
           書記官 李柏親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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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