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40號
KSDV,102,司聲,40,201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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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林阿馨
相 對 人 張簡建喜
相 對 人 張簡建祥
相 對 人 張簡建錫
相 對 人 張簡建立
相 對 人 陳建昌
相 對 人 張簡欽治
相 對 人 張簡敏雄
相 對 人 張簡新趙
相 對 人 張簡新龍
相 對 人 蔡張簡桂
相 對 人 張簡新進
相 對 人 張簡經畧
相 對 人 張簡瑞

相 對 人 張簡慶賢
相 對 人 梁林美燕
相 對 人 張簡埈夆
相 對 人 張簡駿烊
相 對 人 張簡俊吉
相 對 人 楊淑華
相 對 人 張簡榮杰
相 對 人 張簡冠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簡建喜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捌拾壹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玖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簡建祥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捌拾壹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玖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簡建錫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捌拾壹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玖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壹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簡建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捌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柒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建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捌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柒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簡欽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叁拾陸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捌拾捌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張簡冠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玖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陸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簡新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玖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陸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簡啟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貳佰貳拾壹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零柒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簡經畧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玖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陸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簡新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肆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簡新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肆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玖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簡慶賢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肆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簡榮杰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肆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蔡張簡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叁拾伍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柒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梁林美燕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柒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簡埈夆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貳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肆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簡駿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貳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肆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簡俊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貳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肆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淑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壹拾捌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林阿馨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貳佰叁拾肆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叁拾壹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簡敏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柒拾壹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玖拾貳元,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新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訴訟 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 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 法院定之。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 報酬,依實支數計算。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 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 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 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 ,不另徵收。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77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9號 判決,相對人張簡新趙張簡新龍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18號將 原判決廢棄確定在案,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 與相對人等依上開高雄高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18號判決之附 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合先敘明。
三、又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主張其於於本件支出之訴訟費用 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7,035元、不動產鑑定費13 2,000元(聲請人依本院99年6月9日雄院高民憲99訴209字第 25584號函繳納,依首揭規定,可認必要訴訟費用)、地政 測量複丈規費20,000元,合計199,035元;另相對人張簡新



龍支出第二審裁判費用70,552元、張簡新趙於第二審支出地 政測量規費26,400元,是依前揭確定判決所示比例計算,兩 造應負擔訴訟費用之計算如附表一所示,並均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一:
┌────┬────┬────────┬────────┬────────┐
│ │ │應賠償聲請人陳林│應賠償相對人張簡│應賠償相對人張簡│
│姓名 │負擔比例│阿馨第一審訴訟費│新龍第二審裁判費│新趙第二審地政測│
│ │ │用之數額(新台幣│用之數額(新台幣│量費用(新台幣)│
│ │ │) │) │ │
├────┼────┼────────┼────────┼────────┤
張簡建喜│20/1000 │199,035×20/1000│70,552×20/1000 │26,400×20/1000 │
│ │ │=3,981(元以下 │=1,411(元以下 │=529 │
│ │ │四捨五入) │四捨五入) │ │
├────┼────┼────────┼────────┼────────┤
張簡建祥│20/1000 │199,035×20/1000│70,552×20/1000 │26,400×20/1000 │
│ │ │=3,981(元以下 │=1,411(元以下 │=529 │
│ │ │四捨五入) │四捨五入) │ │
├────┼────┼────────┼────────┼────────┤
張簡建錫│20/1000 │199,035×20/1000│70,552×20/1000 │26,400×20/1000 │
│ │ │=3,981(元以下 │=1,411(元以下 │=529 │
│ │ │四捨五入) │四捨五入) │ │
├────┼────┼────────┼────────┼────────┤
張簡建立│13/1000 │199,035×13/1000│70,552×13/1000 │26,400×13/1000 │
│ │ │=2,588,元以下 │=917(元以下四 │=343(元以下四 │
│ │ │四捨五入) │捨五入) │捨五入) │
├────┼────┼────────┼────────┼────────┤
陳建昌 │13/1000 │199,035×13/1000│70,552×13/1000 │26,400×13/1000 │
│ │ │=2,588,元以下 │=917(元以下四 │=343(元以下四 │
│ │ │四捨五入) │捨五入) │捨五入) │
├────┼────┼────────┼────────┼────────┤
張簡欽治│170/1000│199,035×170/100│70,552×170/1000│26,400×20/1000 │
│ │ │0 =33,836,元以│=11,994(元以下│=4,488 │
│ │ │下四捨五入) │四捨五入) │ │




├────┼────┼────────┼────────┼────────┤
│張簡冠成│11/1000 │199,035×11/1000│70,552×11/1000 │26,400×11/1000 │
│ │ │=2189,元以下四│=776(元以下四 │=290(元以下四 │
│ │ │捨五入) │捨五入) │捨五入) │
│ │ │ │ │ │
├────┼────┼────────┼────────┼────────┤
張簡新進│11/1000 │199,035×11/1000│70,552×11/1000 │26,400×11/1000 │
│ │ │=2189,元以下四│=776(元以下四 │=290(元以下四 │
│ │ │捨五入) │捨五入) │捨五入) │
├────┼────┼────────┼────────┼────────┤
張簡啟瑞│122/1000│199,035×122/100│70,552×122/1000│26,400×122/1000│
│ │ │0=24,282 (元以│=8,607(元以下 │=3,221(元以下 │
│ │ │下四捨五入) │四捨五入) │四捨五入) │
├────┼────┼────────┼────────┼────────┤
張簡經畧│11/1000 │199,035×11/1000│70,552×11/1000 │26,400×11/1000 │
│ │ │=2189,元以下四│=776(元以下四 │=290(元以下四 │
│ │ │捨五入) │捨五入) │捨五入) │
├────┼────┼────────┼────────┼────────┤
│ │ │199,035×17/1000│70,552×17/1000 │26,400×17/1000 │
張簡新趙│17/1000 │=3,384,元以下 │=1,199(元以下 │ =449 (元以下 │
│ │ │四捨五入) │四捨五入) │ 四捨五入) │
├────┼────┼────────┼────────┼────────┤
張簡新龍│ │199,035×17/1000│70,552×17/1000 │26,400×17/1000 │
│ │17/1000 │=3,384,元以下 │=1,199(元以下 │=449 (元以下 │
│ │ │四捨五入) │四捨五入) │ 四捨五入) │
├────┼────┼────────┼────────┼────────┤
張簡慶賢│8/1000 │199,035×8/1000 │70,552×8/1000 │26,400×8/1000 │
│ │ │=1,592,元以下 │=564(元以下四 │=211 (元以下 │
│ │ │四捨五入) │四捨五入) │ 四捨五入) │
├────┼────┼────────┼────────┼────────┤
張簡榮杰│8/1000 │199,035×8/1000 │70,552×8/1000 │26,400×8/1000 │
│ │ │=1,592,元以下 │=564(元以下四 │=211 (元以下 │
│ │ │四捨五入) │四捨五入) │ 四捨五入) │
├────┼────┼────────┼────────┼────────┤
蔡張簡桂│67/1000 │199,035×67/1000│70,552×67/1000 │26,400×67/1000 │
│ │ │=13,3358,元以 │=4727(元以下四│=1767 (元以下 │
│ │ │四捨五入) │四捨五入) │ 四捨五入) │
├────┼────┼────────┼────────┼────────┤
梁林美燕│13/1000 │199,035×13/1000│70,552×13/1000 │26,400×13/1000 │
│ │ │=2,587 │=917(元以下四 │=343(元以下 │




│ │ │ │四捨五入) │ 四捨五入) │
├────┼────┼────────┼────────┼────────┤
張簡埈夆│6/1000 │199,035×6/1000 │70,552×6/1000 │26,400×6/1000 │
│ │ │=1,194,元以下 │=424 │=158 (元以下 │
│ │ │四捨五入) │ │ 四捨五入) │
├────┼────┼────────┼────────┼────────┤
張簡駿烊│6/1000 │199,035×6/1000 │70,552×6/1000 │26,400×6/1000 │
│ │ │=1,194,元以下 │=424 │=158(元以下 │
│ │ │四捨五入) │ │ 四捨五入) │
├────┼────┼────────┼────────┼────────┤
張簡俊吉│6/1000 │199,035×6/1000 │70,552×6/1000 │26,400×6/1000 │
│ │ │=1,194,元以下 │=424 │=158(元以下 │
│ │ │四捨五入) │ │四捨五入) │
├────┼────┼────────┼────────┼────────┤
楊淑華 │137/1000│199,035×137/100│70,552×137/1000│26,400×137/1000│
│ │ │0=27,268(元以 │=9,666(元以下 │=3618(元以下 │
│ │ │下四捨五入) │四捨五入) │四捨五入) │
├────┼────┼────────┼────────┼────────┤
陳林阿馨│274/1000│199,035×274/100│70,552×274/1000│26,400×274/1000│
│ │ │0=54,536,元以 │=19,331(元以下│=7234(元以下四│
│ │ │下四捨五入) │四捨五入) │捨五入) │
├────┼────┼────────┼────────┼────────┤
張簡敏雄│30/1000 │199,035×30/1000│70,552×30/1000 │26,400×30/1000 │
│ │ │=5,971,元以下 │=2,117(元以下 │=792(元以上四 │
│ │ │四捨五入) │四捨五入) │捨五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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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