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6號
KSDV,102,司聲,16,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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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黃卓美
即 債 務人
      李永碩
      李永桐
      李永宜
      李永晟
前列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王秋月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78年度執全字第83號假扣押聲 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 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 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5紙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函文在卷可稽, 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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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