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薛國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薛碧鳳、蘇芳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蘇薛碧鳳、蘇芳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相對人蘇芳億正確之姓名(本件所附之本票發票人為
蘇芳山,聲請狀記載為蘇芳億,均不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