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唐文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娟華、施基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民國幾年幾
月幾日。(依台端所附之票面金額記載新台幣陸萬元之本票
觀之,其發票日為民國99年4月15日,而非民國99年4月14日
,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張娟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施基木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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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