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076號
KSDV,102,司票,1076,2013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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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唐文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娟華施基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民國幾年幾
  月幾日。(依台端所附之票面金額記載新台幣陸萬元之本票
  觀之,其發票日為民國99年4月15日,而非民國99年4月14日
  ,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張娟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施基木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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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