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008號
KSDV,102,司票,1008,201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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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盧家蓁
相 對 人 徐沛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沛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聲請狀狀底用印。
二、相對人徐沛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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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