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救字,102年度,3號
KSDV,102,司救,3,2013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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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湘淓
相 對 人 朱萃苓
      呂世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朱萃苓呂世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朱萃苓呂世和蔡仁耀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此有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 編號:0000000-D-014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資力 審查詢間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等件影本附卷為證,堪認 為真實;又依其聲請支付命令之內容及所附資料,本件聲請 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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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