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郭𦆀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雄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李明雄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
二、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三、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借據、本票等…。)
四、被繼承人李明雄之:1.繼承系統表。2.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
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所發給之相關
證明文件。3.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