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195號
KSDV,102,司催,195,201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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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吳俊謙
上聲請吳俊謙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帳號「00000000000000」,與掛失止
  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0000000000000 」並不一致;請具狀
  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帳號正確為「00000000000000」,請至付款銀行更
  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欄位為同一,更正後檢附書面證明
  到院;倘帳號為「0000000000000 」,請具狀到院釋明。
三、公示催告聲請狀未載明支票發票日期,請具狀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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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