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82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萬金
債 務 人 周青華
債 務 人 周青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