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68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丁乙峰
兼法定代理 鍾
人 之2
一、⑴債務人丁乙峰應於繼承案外人即被繼承人丁財旺之財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鍾 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肆
佰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每月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⑵債務人丁乙峰於繼
承案外人即被繼承人丁財旺之財產範圍,與債務人鍾 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