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6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進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
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肆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玖拾陸萬壹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叁
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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