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447號
KSDV,102,司促,9447,2013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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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447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務 人 張永欽即富翔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捌佰伍拾貳元,及其中
  ⑴新台幣壹仟柒佰叁拾貳元⑵新台幣壹萬貳仟元⑶新台幣壹
  萬貳仟元⑷新台幣壹萬貳仟元⑸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貳拾元
  ,自⑴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⑵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
  一日⑶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⑷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
  二日⑸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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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