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331號
KSDV,102,司促,9331,201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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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33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蔡必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必寬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六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48,691元整。(二)利息
  計算:新臺幣15,568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4,20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二月十六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
  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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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