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0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龔美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龔美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3月01日止累
計611,614 元正未給付,其中158,674 元為消費款;
452,940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902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龔美凰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8674│ │3月0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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