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005號
KSDV,102,司促,9005,201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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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0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涂桂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叁仟貳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涂桂蘭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01日
    止累計965,950元未給付,(其中435,005元為本金,530
    ,94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涂桂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01日止累計27,255
    元未給付,其中10,653元為消費款;13,002元為循環利
    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900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涂桂蘭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35005│     │3月0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涂桂蘭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653 │     │3月0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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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