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935號
KSDV,102,司促,8935,201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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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9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蔡欣紜(原名:蔡惠伶)
債 務 人 蔡登財
債 務 人 穆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玖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欣紜(原名: 蔡惠伶)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
  邀同蔡登財穆秀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
  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
  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98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
  役後,自民國101年10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
  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
  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
  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70,899元(利息、違約金
  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893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欣紜(原│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70899 │名: 蔡惠伶│9月01日起  │      │       │
│  │元  │)、蔡登財│      │      │       │
│  │   │、穆秀梅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欣紜(原│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0899 │名: 蔡惠伶│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蔡登財│      │      │百分之十,逾期│
│  │   │、穆秀梅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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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