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908號
KSDV,102,司促,8908,201303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9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邱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叁萬零叁拾陸元,及其中
  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
  幣貳拾玖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
  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