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7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翠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零貳佰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翠蓮於民國86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7日
止累計590,954元未給付,(其中156,838元為本金,434
,11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李翠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7日止累計659,2
82元未給付,其中175,661元為消費款;483,621元為循
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877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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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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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翠蓮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6838│ │2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翠蓮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5661│ │2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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