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772號
KSDV,102,司促,8772,2013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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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7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翠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零貳佰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翠蓮於民國86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7日
    止累計590,954元未給付,(其中156,838元為本金,434
    ,11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李翠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7日止累計659,2
    82元未給付,其中175,661元為消費款;483,621元為循
    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877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翠蓮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6838│     │2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翠蓮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5661│     │2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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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