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628號
KSDV,102,司促,8628,2013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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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62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蘇盈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貳仟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逾期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
  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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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