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425號
KSDV,102,司促,8425,2013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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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42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劉灝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柒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
   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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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