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290號
KSDV,102,司促,8290,2013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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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290號
債 權 人 吳春宏
債 務 人 張賀賀即如一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賀賀即如一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賀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債務人如一企業行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其設立登記
  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得證明張賀賀確係居住於阿蓮區玉庫90號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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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