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290號債 權 人 吳春宏債 務 人 張賀賀即如一企業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賀賀即如一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張賀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陳報債務人如一企業行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其設立登記 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提出得證明張賀賀確係居住於阿蓮區玉庫90號之證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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