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268號
KSDV,102,司促,8268,2013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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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2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施秉慧律師即馮文賢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施秉慧律師即馮文賢之遺產管理人,應就管理被繼承
  人馮文賢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玖仟
  肆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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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