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2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施秉慧律師即馮文賢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施秉慧律師即馮文賢之遺產管理人,應就管理被繼承
人馮文賢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玖仟
肆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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