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247號
KSDV,102,司促,8247,2013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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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2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順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捌萬參仟零陸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玖萬肆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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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