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1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映樺
債 務 人 林政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以每月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
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叁仟叁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
上限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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