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673號
KSDV,102,司促,5673,2013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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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673號
債 權 人 邱繪云
債 務 人 陳正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8 日裁 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 102 年2 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 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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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