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68號
債 權 人 呂美秀
債 務 人 德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鴻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⑵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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