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07號
債 權 人 黃筠宇
債 務 人 綠緣能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
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
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
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
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訴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
餘地。本件經核,依所附承諾書薪資所載,自民國101年12
月起,按月給付新台幣30,000元,尚未屆至之薪資逕向債務
人請求給付,此部分聲請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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