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468號
債 權 人 陳金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忠達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背書連續之證明資料影本
。(台端所附之支票支付受款人為恆順電機有限公司,而非
債權人陳金寸)
二、債務人忠達電機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洪瑋志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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