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468號
KSDV,102,司促,13468,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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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468號
債 權 人 陳金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忠達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背書連續之證明資料影本
  。(台端所附之支票支付受款人為恆順電機有限公司,而非
  債權人陳金寸)
二、債務人忠達電機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洪瑋志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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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順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達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