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60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郭順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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