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751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 務 人 亞米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豪
債 務 人 李遠輝
債 務 人 徐秋霖
一、債務人亞米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
柒萬零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一計
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
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李遠輝、徐秋霖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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