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649號
KSDV,102,司促,12649,201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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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6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方品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
  、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
  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方品鈞於093 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2 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5,772元整未為
     清償( 含消費款62,19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573 元
     整及違約金1,0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
     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2,199元整自102 年03月0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
     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
     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
     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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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