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520號
KSDV,102,司促,12520,201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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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正義
債 務 人 李明章
債 務 人 李黃秀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萬零伍佰零柒元,及
  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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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