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469號
KSDV,102,司促,12469,201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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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469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務 人 徐韻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
  中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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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