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4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凱茜
債 務 人 李榆楨(原名:李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壹仟玖佰叁拾肆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
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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