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14號債 權 人 關水深債 務 人 李宏文律師即陳勝華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宏文律師即陳勝華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 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