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214號
KSDV,102,司促,12214,201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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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14號
債 權 人 關水深
債 務 人 李宏文律師即陳勝華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宏文律師即陳勝華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
  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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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