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192號
KSDV,102,司促,12192,201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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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192號
債 權 人 沈庭慧
債 務 人 王德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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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