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192號
債 權 人 沈庭慧
債 務 人 王德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