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1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呂佳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叁佰柒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呂佳祥於民國93年09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93年09月07日起至民國102年09月0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
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18日止
累計155,378元正未給付,其中146,910元為本金;8,384元
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212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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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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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呂佳祥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146910│ │3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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