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802號
KSDV,102,司促,11802,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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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8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郭峯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 郭峯成 於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向聲請人請領
  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
  用卡契約規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
  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 郭峯成 自一○一年七月至一○一年十一月共消
  費簽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參拾肆元,但於一○一年十一月十
  九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
  金手續費為新臺幣肆仟肆佰零陸元,以上共計新臺幣伍萬貳
  仟玖佰肆拾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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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