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716號
KSDV,102,司促,11716,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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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71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俊清
債 務 人 葉善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逾期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
  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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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