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77號
債 權 人 曾沛雲
債 務 人 王芓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芓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利率百分之六之相關證據資料。(台端聲請狀就利
息部分,請求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惟並未提出相關依據
資料,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利率未經約定者,週年利率為
百分之五。若台端聲請狀有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之。)
二、債務人王芓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