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97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 理 人 郭家豪
債 務 人 劉耀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叁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
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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