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255號
KSDV,102,司促,11255,2013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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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2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潘茂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
  新台幣貳萬零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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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