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2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務 人 陳加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陸佰叁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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