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154號
KSDV,102,司促,11154,2013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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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柯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年七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點
  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柯慶輝於088年09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
  約金。
  (三)債務人迄090年05月底積欠聲請人427,887元整未為清
  償(含年費640元整、消費款176,625元整、預借現金210,000
  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9,060元整及違約金11,562元整),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86,625元整自090年07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
  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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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