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吳佳恩
債 務 人 吳四堅
債 務 人 許秀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吳佳恩及許秀治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佳恩(原名:吳榮商)、吳四堅、許秀治應連
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66,54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
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佳恩(原名:吳榮商)、許秀治應連帶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以下同)71,17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
金。
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四、緣債務人吳佳恩(原名:吳榮商)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吳四堅、許秀治為連帶保證人,向
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
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0年07月0
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1年11月01日即未付本
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
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37,
71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104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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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四堅、吳│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66543 │佳恩(原名 │0月01日起 │ │ │
│ │元 │:吳榮商) │ │ │ │
│ │ │、許秀治 │ │ │ │
├──┼───┼─────┼──────┼──────┼───────┤
│ 002│新臺幣│吳佳恩(原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71173 │名:吳榮商│0月01日起 │ │ │
│ │元 │)、許秀治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四堅、吳│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6543 │佳恩(原名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吳榮商) │ │ │百分之十,逾期│
│ │ │、許秀治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吳佳恩(原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173 │名:吳榮商│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許秀治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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