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840號
KSDV,102,司促,10840,2013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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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薛錦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逾期開始按月加計循環利息
  之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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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