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724號
KSDV,102,司促,10724,201303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72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債 務 人 趙帝凱
債 務 人 伍勝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貳元,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