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991號原 告 謝麗綺訴訟代理人 秦鴻立 李詩楷律師被 告 桂冠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鈴蓁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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