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991號
TPEV,106,北簡,1991,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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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991號
原   告 謝麗綺
訴訟代理人 秦鴻立
      李詩楷律師
被   告 桂冠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鈴蓁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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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